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切实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教高厅〔200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训练科研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开拓创业精神的重要途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进行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包括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设计)撰写、答辩等环节。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学生应基本完成课程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教学要求
(一)使学生掌握中外文文献检索及本专业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的基础技能,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二)巩固和提升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对实际问题独立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并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或推断结论的方法。
(三)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调查取证、分析设计、理论计算、实验研究、结果论证、口头表达、文字表述和计算机应用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各学院组织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进行总结评优。
(二)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制定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动员、安全教育、审定选题、落实场地经费、阶段性检查、组织答辩和评分、质量分析、总结评优和成果归档等各项工作。对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各学院应特别加强管理、监控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条件
(三)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各学院可聘请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并配备专职教师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
(四)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法学、人文、经管类专业不超过10人)。
(五)指导教师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纪律监督和过程指导等职责,做好选题申报、下达任务书、业务指导、成果检查、论文审阅和考核评价等各项工作。在指导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设计思想和研究方法的启发引导,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教师应定期指导学生,并记录每次指导的内容和学生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
(一)认真学习所在学院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要求和评分标准。
(二)根据指导教师所下达的任务,查阅近期发表的与选题相关的文献资料15篇(含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并据此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的译文各3000字(法学、人文、经管类专业各2500字)以上。
(三)发扬刻苦钻研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完成论文(或设计说明书)10000字(法学、人文、经管类专业8000字,特殊专业应满足所在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另行制定的相应要求)以上,以及根据专业性质所需的设计图纸、实物作品、实验数据和程序软件等。
(四)尊敬师长、团结互助,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及时提交设计成果和资料。
(五)在指定地点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安全,节约材料、爱护设备。因事、因病离岗,应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根据《浙大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教〔2020〕37号),缺课时间累计达到全过程的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答辩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六)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事先办理好手续,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条 选题的基本原则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体现学科特点和综合训练的目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选题应遵守国家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提倡真题真做,鼓励将毕业设计(论文)与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创业计划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相结合,并努力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发展。选题应逐年更新,做到在三年内不重复。
(三)选题应考虑适当的难易度和工作量,以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
(四)由多个学生共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应明确每个学生的分工、独立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要求,保证每个学生都有一个独立的题目,且内容不雷同。
第十一条 选题与开题的工作程序
(一)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应包括题目、目的意义、内容及要求、工作难点和所需条件等内容,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二)各学院应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学期落实选题。
(三)开题报告需进行答辩,通过开题答辩的学生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的下一环节。
第五章 答辩与成绩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一)各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的人数为3至5人, 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
(二)学生应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外文翻译)、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和辅助材料,以及实物作品(工科、设计类专业)等,并提出书面答辩申请。
(三)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内容并填写评语,对学生提出的答辩申请签署意见。若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要求,应指导学生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各学院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答辩资格,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可以进入答辩和成绩评定环节。
(五)答辩小组应对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外文翻译)和论文(或设计说明书)进行评阅,验收实物作品(工科、设计类专业)。
(六)答辩时,先由学生介绍其研究的内容、方法、过程、创新点和最终成果,答辩小组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提出难度不同的问题,并对学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记录。每个学生的成果介绍和答辩小组的提问时间分别为10至15分钟。
(七)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及时填写评语和评定成绩。
(八)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应由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学院答辩委员会单独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总评成绩应以学生独立完成任务的质量、学术研究水平与综合应用能力、创新点以及答辩情况等为依据,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根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和相应权数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二)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时,优秀(90—100分)比例控制在20%以内,良好(80—89分)比例控制在45%以内,其余为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对于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优良比例。
(三)对具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且首次评分为不及格的学生,所在学院可在当学期结束前组织一次补答辩,并按《浙大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法》(浙大城院教〔2020〕43号)规定的方法记载成绩。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优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共同建立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对毕业设计(论文)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实时检查和监督,稳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和教师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照人才培养目标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浙大城市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办法》和《浙大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表彰先进,鼓励学生和指导教师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教〔2008〕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