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2〕2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高教〔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训练科研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开拓创业精神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品质、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教学要求包括:
(一)训练和提高学生方案设计、调查分析、理论计算、实验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论证、口头表达、文字表述、总结归纳和计算机应用等多方面的基本技能;
(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包括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设计)撰写、答辩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整体计划和要求的制订,过程管理的组织和检查,分析总结和评优等工作。
(二)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资格审定、安全教育、经费落实、选题审核、阶段性检查、答辩组织、评分评优、质量分析、总结归档等各项工作。
(三)对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各学院应特别加强管理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坚持立德树人,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和相应的学术背景,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各学院可聘请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专业研究或工作经历,鼓励聘请企事业、行业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并配备校内专职教师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三)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纪律监督和过程指导等职责,做好学术规范教育、选题申报、任务书下达、论文写作指导、成果检查、论文审阅、交叉评阅、考核评价、答辩指导和归档等各项工作。指导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设计思想和研究方法的启发引导,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教师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定期指导并记录每次指导的内容和学生的出勤情况。
第八条 学生
(一)学生应认真学习所在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认真了解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要求和评分标准。在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前,学生应基本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
(二)根据指导教师所下达的任务,查阅近期发表的与选题相关的文献资料15篇(含)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并据此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的译文各3000字以上。
(三)遵守学术规范,独立完成论文(或设计说明书)10000字(特殊专业应满足所在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另行制定的相应要求)以上,以及根据专业性质所需的设计图纸、实物作品、实验数据和程序软件等。
(四)尊敬师长、团结互助,虚心接受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提交设计成果和资料。
(五)在指定地点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安全,节约材料、爱护设备。因事、因病离岗,应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规定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答辩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六)学生应签署毕业论文(设计)承诺书,并遵守承诺,恪守学术诚信,遵守规章制度,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好手续,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对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选题与开题
第九条 选题
(一)选题应遵守国家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体现学科特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坚持真题真做,原则上应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三)选题应考虑适当的难度和工作量,以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选题应逐年更新,做到在三年内不重复。
(四)鼓励以团队合作形式,围绕面向社会和产业真实需求的大项目大课题开展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由多个学生共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应明确每个学生的分工、独立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要求,一人一题,且内容不雷同。
(五)鼓励将毕业论文(设计)与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创业计划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相结合,并努力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学院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十条 任务书与开题
(一)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应包括题目、目的意义、内容及要求、工作难点等内容,并经所在学院组织论证后审核批准。
(二)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开题工作。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外文翻译)需进行答辩,通过开题答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四章 答辩与成绩
第十一条 答辩
(一)学院在开题答辩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环节均应设立若干答辩小组,每组人数为3至5人,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应用性强的学科专业,答辩小组原则上应有一位业界成员或双师型导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内容,指导学生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填写评语。
(三)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制作相关成果,并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评阅且成绩都不低于60分,再提出答辩申请且经审核通过,方可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答辩。
(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应对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外文翻译)和论文(或设计说明书)进行评阅,验收实物作品(工科、设计类专业)。
(五)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学生报告和教师提问。答辩时,先由学生介绍其研究的内容、方法、过程、创新点和最终成果等,答辩小组根据课题内容提问,并记录答辩情况。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及时填写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总评成绩应以学生独立完成任务的质量、学术研究水平与综合应用能力、创新点以及答辩情况等为依据,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和相应权数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二)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时,原则上优秀(90-100分)和良好(80-89分)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5%,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其余为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对于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优良比例。
(三)对具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且首次评分为不及格的学生,所在学院可在当学期结束前组织一次补答辩,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方法记载成绩。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质控与评优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的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稳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水平。学校根据有关评选办法,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以表彰先进。鼓励学生和指导教师将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抽检,抽检重点为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方面,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学校反馈抽检评审意见后,学院应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经抽检发现有不规范情况,所在学院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下调成绩等处理。若发现涉嫌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的抽检,其抽检结果纳入对学院的考核体系,作为学院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抽检发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暂停招生。
第六章 总结和归档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及时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和教师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学院应及时整理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文档资料,按规范要求装订成册。各学院纸质材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大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城院教〔2022〕37号)同时废止。